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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慶業(yè)務經營者承接同一天同場地兩場婚禮,是否可以將上一場婚禮的現(xiàn)場布置直接給后一場使用?
近日,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案,依法認定婚慶業(yè)務經營者此舉構成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和對新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
2022年10月,蔡某甲、蔡某乙因舉辦婚禮需要,與李某訂立婚慶服務合同,委托李某提供婚禮主持人、錄像攝影、舞蹈節(jié)目、婚車裝束、婚禮場地布置等服務項目,費用共計39835元。
婚禮結束后,李某未將婚禮現(xiàn)場布置拆除,稍作修改后于當天晚上給另一對新人舉行婚禮使用,并將現(xiàn)場有關視頻發(fā)到網(wǎng)絡上。
蔡某甲、蔡某乙二人得知后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婚慶服務費用,李某便也未交付婚禮影像資料,后雙方訴至汕頭市澄海區(qū)人民法院。
法院一審判決蔡某甲二人在應支付的19800元婚禮現(xiàn)場布置費用中酌情減去7920元,蔡某甲不服,上訴至汕頭中院。訴訟期間,蔡某甲與蔡某乙登記離婚。
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李某未經蔡某甲、蔡某乙同意而擅自將婚禮布置方案作二次使用,未在婚禮結束后及時將婚禮現(xiàn)場布置拆除,致使同天同場地的另一對新人基本沿用了該婚禮現(xiàn)場布置的主要設計元素和個性化審美表達細節(jié),無疑破壞了蔡某甲、蔡某乙對婚禮的美好回憶以及對婚禮布置所付出的智力勞動,違背了蔡某甲、蔡某乙對擁有獨特專屬婚禮的預期,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
在婚禮現(xiàn)場布置被他人沿用的責任未厘清的情況下,蔡某甲、蔡某乙二人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具有合理性,而拒絕付款并非李某可以拒絕交付婚禮影像資料的事由。
婚禮影像資料是具有重要人格象征、永久紀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,具有時間性、珍貴性的特點。雖雙方對婚禮影像資料的交付時間沒有約定,但李某自述其自婚禮舉辦三個多月后才能完成影像資料的編輯制作,已明顯超過必要的準備時間,可認定李某沒有及時履行提供婚禮影像資料的義務。
李某的違約行為客觀上已給蔡某甲、蔡某乙二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,鑒于蔡某甲、蔡某乙已登記離婚,二人均表示不愿意接收婚禮的影像資料,李某也無交付的必要。
法官說法
處理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時,不可忽視婚禮場景布置及影像資料對當事人在精神方面的價值,才能更大程度平衡利益,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的心理認同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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